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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程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外院学工办;      发布时间:2012-03-30      

 

(校教字[2006]5号,200633日颁发。)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重新学习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课程学习正常考核与成绩记载按《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关于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课程正常学习但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实行课程补考制度。

1、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各学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载学生补考信息,并于下学期开学前通知学生。学生也可自行进入教务管理系统个人网页,查询课程考核的有关信息。

2、每学期开学一周后,学校对上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集中安排一次补考。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要求的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不属补考科目。

3、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期初课程补考者,应向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本学科专业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正常考核或补考。否则,视同补考一次。

4、课程补考应与正常考核要求一致,不得降低考核标准。

5、开课学院(系)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学生补考成绩,并整理和保存补考课程成绩册及试卷。

6、未办理缓考手续而又未参加学期课程考核或在课程考核中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补考资格。

7、学院(系)在学生毕业前(一般为第八学期初),应对毕业班学生完成学分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告知学生。学校将在每年3月下旬对毕业班学生的考核不合格课程集中安排一次清考。

8、经清考仍未取得学分者,可按照《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或申请延长学制完成学业,或结业离校。延长学制期间的学费按教育成本收取,对结业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补考申请。

 

三、每学年学分清理及处理办法按《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专业学生应随下一年级的开课班级补修转入前未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并交纳该课程补修费。补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正常学习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要求执行。若补修课程考核与正常主修课程考核冲突,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核。可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初补修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视同正常考试,成绩记载中不注明“补考”字样。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